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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动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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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06-30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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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吉林动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设机构,负责学校授予学位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至15人组成,一般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领导担任,委员主要由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5至7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推荐,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吉林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修)订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
2.审核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作出撤销已授学士学位决定;
4.研究和决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本学院毕业生在校期间表现和学业成绩;
2.审查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二条  对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复审后的决议由学校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动画学院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