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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动画学院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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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8-01-31 10: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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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动院字[2012]12号          签发人:于庚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规范我院广大教职工的学术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吉林省高等学校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一)吉林动画学院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科研人员、行政人员;
(二)吉林动画学院学生;
(三)以吉林动画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学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学术论著发表、学术交流、论文撰写、论文答辩、考试考核、评优申报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细则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坚持科学真理,恪守学术道德,遵守科学研究的规定和程序,尊重他人的辛勤劳动和研究成果。
第六条  凡以人类为对象的研究,应当遵守伦理道德规范,充分尊重个人隐私,保护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项目研究规范
(一)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引用和发表,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准确;详细记录研究(实验)工作原始数据,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和实验结果;制作实验记录应载明实验日期、内容、目的、方法、操作步骤、实验现象、实验数据、工作人员签名等;
(三)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
第八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一般来自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的成果,或受其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的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1.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九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1.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2.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三)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四)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五)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同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十条  专利申请规范
(一)执行学院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
(二)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报专利的,一经发现,学院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换专利权人,并通报批评及采用其他方式处罚;
(三)对尚未公开的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学院任何接触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人员(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学生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生参加考试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的公平竞争性;
(二)学生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三)不得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四)不得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学位论文;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艺术创作署名发表或参赛;
   (六)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著述、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研究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
(二)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四)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五)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职务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院利益;
(六)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第十三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十四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二)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吉林动画学院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