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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动画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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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8-01-31 09: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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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动院字[2012]11号          签发人:于庚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一)吉林动画学院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科研人员、行政人员;
(二)吉林动画学院学生;
(三)以吉林动画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引用、转述他人的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实验、调查等的原始记录或统计数据;
(三)未如实报告个人的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伪造相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研究成果的署名人;
(五)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给多个出版机构或学术会议发表;
(六)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有关考试等违纪舞弊行为;
(七)学生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擅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或故意藏匿隐瞒集体研究项目中的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八)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学术成果或相关信息;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
(十)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
(十一)利用科研活动、职务便利、学术权力或学术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有关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学院裁定机构。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事件性质、大小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学院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裁定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是非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裁定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确定裁定意见及处理建议,报送学院由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权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或证据举报。
第三章  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要视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令其赔礼道歉、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令其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动画学院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