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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动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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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6-04-22 10:16:00

发布:xxgkky

   吉动院字[2016]16号
    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宗旨是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等学术领域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学术行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保证学术委员会正常有效开展工作,促使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1月29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组成规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教授及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且不低于1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非领导职务的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而且要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有关方面代表或相关文化产业、行业领域单位业务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校依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分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含相关文化产业、行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履行职责;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生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科学发展。
    2.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3.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4.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艺术学、文学、工学、管理学四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和组织规程开展工作,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信息。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以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议事原则如下:  
    1.公正原则。在审议中,应本着对事业、对学校高度负责,对真理执着追求的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委员不得片面地代表本单位的利益。
    2.学术民主原则。重大学术事项由学术委员会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3.保密原则。委员不得泄露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结果。
    4.回避原则。凡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则。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研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1.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2.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分院(部)、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秘书工作。若讨论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研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等,则由教务部负责学术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修订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动画学院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