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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动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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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9-03-20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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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吉林动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
(一)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二)对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和处分有异议或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书(一式三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二)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已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认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学生校内申诉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第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并做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如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申诉结论应当由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经过审理,做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决定的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申诉结论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