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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动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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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9-03-17 1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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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吉林动画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确、依据明确、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处分适当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无论何种情况不得少于半年。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自动解除察看;进步显著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但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学生的察看期,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终止留校察看期的,不颁发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在校期间已经受到三次处分,第四次违纪,在较重一次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2.违纪后不配合学校调查取证,故意隐瞒事实,订立攻守同盟,设置障碍,妨碍调查取证造成调查困难的;
3.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扩大事态的;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对当事人及处理此事的教师进行恐吓威胁的;
6.违纪后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7.纠集校外人员打架等违纪的;
8.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的。


第三章 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等情节严重的;
4.毕业论文(创作、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情节严重的;
5.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给学校或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7.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4.被警方批捕、羁押超过1个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贪污、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在10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案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以上情况情节严重的将加重处分。案后能主动自首、退赔或揭发检举者,视其情节和表现,适当从轻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为他人窝赃、销赃者,除退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组织、参与、旁观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1.对聚众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2.对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3.在赌博场合围观赌博给予警告处分;
4.在学校内打麻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肇事、打架者的处分:
1.两人打架,未造成伤害,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围观、干扰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秩序等不良影响,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2.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含)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策划多人(3人及以上)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及以上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邀约或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或持械打人,打架后威胁、恐吓、勒索财物的,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酗酒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1.酗酒后辱骂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酗酒后打人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含)以上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酗酒后损坏公共或个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酗酒后情绪失控,发生吵闹等问题,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1)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至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1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损坏价值在1001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至开出学籍处分;
2.损坏消防、用电安全设施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的处分:见《吉林动画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对旷课者的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旷课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使用(拥有)违规电器的处分:
校内禁止使用(拥有)加热棒、电热壶、电热毯、电吹风、变频插排等易产生不安全问题的电器等设备及使用酒精锅等明火设备,对违反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期间第1次使用(拥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校期间第2次使用(拥有)给予记过处分;
3.在校期间第3次使用(拥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在校期间第4次使用(拥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相应配套设施损坏,按价赔偿。
第十八条 对在校园内养动物的处分: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存放、饲养任何动物及有害生物,如违反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期间第一次发现养宠物给予警告处分;
2.在校期间第二次发现养宠物给予记过严重警告处分;
3.在校期间第三次发现养宠物给予记过处分;
4.在校期间第四次发现养宠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宿舍内向窗外乱丢垃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未经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寝室给予警告处分。带校外异性人员进入寝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喝酒等行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公寓内开小卖店、张贴野广告等有经营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对旷寝的处分:
22:30以后归寝为旷寝,节假日也计算旷寝。
(1)一学期内第1次旷寝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第2次旷寝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第3次旷寝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第4次旷寝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第5次旷寝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对于替寝及伪造公寓假条行为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互联网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利用互联网络制作、复制、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不允许的信息,视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登录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组织或诱使他人参与网络等其它形式的贷款活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在网络上发表不实、不良、不当言论或使用污言秽语攻击、辱骂学校及师生,影响学校声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破坏网络安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煽动、组织非法集会,视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1.调戏侮辱异性或严重骚扰他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不服从学校正常安排及管理要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辱骂教职工、不服从管理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张贴、书写、散发含有不当内容的海报、标语、传单、条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学校治安、防火、用电规定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5. 在公物上乱刻乱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在校内翻越学校围墙、栅栏,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
7.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8.组织参与进行非法和其他不当活动,如传销、配电脑、办培训班等造成集体和他人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学院决定,记过处分由学工部提请主管校长决定,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工作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
(二)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严重警告以下直接填写处分审批表,记过以上的,由学工部统一下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处分审批表)发给学生本人,由本人签字确认,若本人不在学校(接到通知不返校)或拒不签字,由辅导员及学生(2人以上)现场见证(签字)后,视为送交本人;
(三)如果学生无异议,填写《吉林动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将学生违纪事实、检讨材料及相关证据,报学工部备案;
(四)开除学籍处分材料,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如果对处分有异议,可以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进行复查,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
第二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分材料每学期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上传至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平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上传后不可撤销。学生毕业装档时学校会将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纸质材料与其他装档材料一并装入个人档案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