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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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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4-07-01 11:03:00

发布:xinxigongkai

 
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起本学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为学生学籍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吉林动画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两周未报到和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要有正当理由且在规定时间内(新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到前应征入伍的新生,在新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填写、盖章,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申请办理入学手续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程序和办法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复查主要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明确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提交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合格诊断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役后二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具体程序按照“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和在校生保留学籍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规定截止日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资助体系等有关措施予以解决,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普通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专升本(两年制)学生学制2年,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4年,专升本(三年制)学生学制3年,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5年;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制2年,没有延长学习年限,亦不实行留级制度;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学生标准学制2年,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2.5年(含假期)。在校生应征入伍的,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
第四章 学习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具体按照《吉林动画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吉林动画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学科专业竞赛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认定创新学分,计入学生成绩单。具体按照《吉林动画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转学
     第十六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六)其他不符合条件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 学生申请转学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本人提出申请,理由充分,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二)转出办理。学校出具学生成绩单、录取名册、转学原因等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网站公示截图,转学审批表由校长签字、盖章;
  (三)转入办理。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同意转入,校长在转学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四)学校将转入相关转学材料3个月内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五)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降级
   
十八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一学年所选修课程(不含公共任选课、公共限选课)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应修学分50%者,给予降级。降级不影响辅修课程学习。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执行降级制度。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十九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学生患有身体、心理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4以上者;
   (二)出国留学、到国际组织实习、从业、创业等原因须中途停学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两学期)为期。确因病重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一年(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可续修)。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经学校认定后,可酌情根据创业情况办理续休时间(续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报销按照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第二十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一)因身体、心理疾病或受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医院复查,必要时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认已经恢复健康,并出具证明;
   (二)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年级,则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四)休学期满,一年内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五)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吉林动画学院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休学,辅修课程学习同步顺延。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四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美、劳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 普通本科四年制、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两年制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尚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向学生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须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可申请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年以上未完成学业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并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
其中,专升本毕业证书上须注明“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上须注明“第二学士学位”字样;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十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审核。
     第三十三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毕业前(6月30日),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按结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处理。
     第三十六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动画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条例》《吉林动画学院辅修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授予学士学位并采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上传国家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吉动院字〔2019〕12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九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吉林动画学院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