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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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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4-08-30 10:49:00

发布:xinxigongkai

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劳动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及《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吉林动画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二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勤工助学岗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劳动实践教育的重要阵地,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人员都负有育人的职责。
      第四条 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名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禁止任何学生个人或集体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非法商业性活动。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循坚持与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成才相结合的原则。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假期、节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一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因缺乏工作责任心而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予以调整其勤工助学安排或取消其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中心,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由学生工作部列管,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岗位统筹设定。
   (二)依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三)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服务与考核。
   (四)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
   (五)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负责对校内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单位在招聘和安排使用学生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学生的合法、合理权益得以保护。对有损学生合法、合理权益的单位,资助中心有权予以纠正或取消其招聘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让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资助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由资助中心酌情安排。未经资助中心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学生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年只聘用一名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机会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经费及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学生培训、管理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二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统一从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校内创收单位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其全部或部分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由用工单位负责,根据劳动时间、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勤工助学负责人应按要求每日如实填写《勤工助学考勤表》;用工单位月底应及时填写《勤工助学工资月报表》,于次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送资助中心,资助中心汇总并审核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
  (一)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报表》;有勤工助学意愿的学生也向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由资助中心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推荐勤工助学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安排学生上岗。
  (三)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四)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由学工部最终审核后,发放劳动报酬及劳动教育实践环节学分认定。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用人单位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将通报单位负责人;对于违反相关制度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学年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或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 本办法由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