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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动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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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03-17 15:25:00

发布:xinxigongkai

吉林动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含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1)对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第二次通报批评时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2)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休学时间不算在处分期内。
  第五条  毕业前(6月30日)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在毕业当年4月30日前察看期满6个月的,可以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学院根据本人察看期悔改表现形成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经调查核实,确认表现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在校期间处分解除前,再次违纪的学生,在原处分等级基础上加重一级;
2.违纪后不配合学校调查取证,故意隐瞒事实,设置障碍,妨碍调查取证造成调查困难的;
3.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扩大事态的;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对当事人及处理此事的教师进行恐吓威胁的;
6.违纪后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7.纠集校外人员打架、一方两人及以上打群架等违纪的;
8.在特殊时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学生管理规定等制度的。
 
  第三章 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学位(毕业)论文(创作、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在公寓、教学楼内等禁烟场所吸烟,引发火情火灾,造成较大损失的。
9.违反《吉林动画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达到开除学籍条件的。
  第八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2.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贪污、诈骗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案值为“数额较大”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以上情况情节严重的将加重处分。案后能主动自首、退赔或揭发检举者,视其情节和表现,适当从轻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为他人窝赃、销赃的,除退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组织、参与、旁观赌博的,给予下列处分: 
1.对聚众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2.对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3.在赌博场合围观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肇事、打架的,给予下列处分:
1.两人打架,未造成伤害,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围观、干扰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秩序等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及以上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组织、策划多人(3人及以上)打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及以上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邀约或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或持械打人,打架后威胁、恐吓、勒索财物的,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酗酒滋事的,给予下列处分:
1.酗酒后大声喧哗、吵闹、辱骂他人者,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2.酗酒后打人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及以上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酗酒后损坏公共或个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下列处分:
1.吸食毒品、参与贩毒或教唆、诱骗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严重失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及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学校宣传、传播、开展宗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导致教学及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损坏消防、用电安全设施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的处分,见《吉林动画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校内禁止使用(或持有)加热棒、电热壶、电热毯、电吹风机、变频插排等易产生安全问题的电器设备以及使用酒精锅等明火设备,对违反者给予以下处分:
1.第1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第2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3.第3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第4次违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相应配套设施损坏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要按价赔偿相应设施;
6.校内携带或存放管制刀具、器具等违禁器材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使用管制刀具给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在校园内存放、饲养宠物及有害生物的,给予以下处分:
1.第1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2.第2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第3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4.第4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因在校园内存放、饲养宠物及有害生物,对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给予如下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宿舍内向窗外乱丢垃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寝室者,给予警告处分;带校外异性人员进入寝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等行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发放、张贴野广告等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对晚归、旷寝的处分(22:30后归寝为晚归,24:00后归寝为旷寝,2次晚归视为1次旷寝,节假日也计算旷寝):
(1)第1次晚归者,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第1次旷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第2次旷寝者,给予记过处分;
(4)第3次旷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第4次旷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对于替寝(双方)及伪造公寓假条的行为,加重处罚;
10.对在公寓内吸烟、饮酒、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处分等级可累加。
11.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采取隐匿、躲藏等方式,擅自出入、滞留在学生寝室内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2.通过网站、微信、微博、贴吧等途径,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者,或发布未经核实的不良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组织或诱使他人参与网络等其它形式的贷款活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发表、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和言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5.使用污言秽语恶意攻击、诽谤及辱骂学校或师生员工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发表不实、不良、不当网络言论,造谣传谣、盲目跟帖、煽动闹事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引发社会公众热议,对学校工作和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被转发扩散或引发公众关注,对学校形象造成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及时止损、未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破坏网络安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利用网络违法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煽动、组织非法集会的,视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1.为恶意领取国家、学校奖助学金,伪造不符合事实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贫困证明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创新学分、德育学分成绩的取得来源不真实、存在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扣除相应学分;
3.在校期间,由他人替课、替早操的,对在校生双方均给予以下处分:
(1)第1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2)第2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第3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4)第4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第5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伪造开具虚假假条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5.有其他失信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如下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调戏侮辱异性或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拒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或辱骂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张贴、书写、散发含有不当内容的海报、标语、传单、条幅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违反学校治安、防火、用电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在公物上乱刻乱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在校期间,钻过、翻越学校围墙、栅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攀爬、翻越公寓楼窗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8.组织、参与非法和其他不当活动,造成他人或集体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在学校规定的禁烟区域(教学楼、公寓、体育场等公共区域)内吸烟,或边走路边吸烟,或吸烟后随处乱扔烟头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采取撒谎、逃脱等方式,或态度恶劣、阻碍检查调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违反课堂、会场、工作室等场所的手机使用管理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惩处的权限及报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依照权限办理,严格履行各项手续。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学院决定;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工部提请主管校长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报批程序:
1.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2.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通知单(处分审批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等级、依据和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3.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严重警告及以下的,由所在学院直接填写处分审批表并将处分信息录入系统;记过及以上的,由学院将通知送达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组织学生填写处分通知单,报学工部审批。
4.处分通知单、审批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送达。若本人不在学校,接到通知不返校或拒不签字,由辅导员及2名以上学生现场见证并签字后,视为送交本人。
5.如果学生无异议,在处分通知单、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填写《吉林动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并将学生违纪事实、检讨材料、相关证据等材料,报学工部备案。
6.开除学籍处分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可以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给予处理并答复。      
学生处分申诉流程:1.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2.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校内申诉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3.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如复查结论更改原决定,学院需按对应处分流程重新提交处分材料至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类型处分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解除。处分撤销或解除后表现良好再无违纪情况,原则上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奖助学金评定等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生表彰后在表彰评定期内出现违纪情况,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表彰资格。
  第三十一条 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无违反学校章程等行为的,且对学风校风建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申请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考察期为一年。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工部批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于处分期满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在处分撤销后考察期内,学生再次违纪的,原处分撤销决定自动废止,原处分按处分解除的相关 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长期留存;处分撤销后,相关处分材料仅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不再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要积极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谨慎对待、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于15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