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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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8-06-07 09: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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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实行学分制的学生。
第三条 学工部为学生学籍主管部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实行学分制的学生。
第三条 学工部为学生学籍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新生,持《吉林动画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进行当学期公共选修、专业选修课、重修课程等选课。
第八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规定截止日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为四年。因学业或休学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延期毕业,但在校总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试课总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原则上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以理论讲授为主的考试课程须有理论部分考核,可采取闭卷或开卷形式进行期末考试;理论+实践的考试课程应由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的考核综合评定该门课成绩;实践教学为主的考试课程采取平时作业累计与期末综合考核(考试周内进行)相结合评定成绩。具体作业次数、理论或实践成绩所占比例及考核要求应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任课教师要在上课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考查课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任课教师依据学生平时上课出勤、课堂提问(讨论)、实验、阶段测验N次的平时作业(作品)、网络教学平台数据统计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各类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军事训练等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公共任选课程为考查课,采用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总成绩,其中出勤占40%,其它成绩占60%(包括作业、作品、测验或小论文等)。
第十六条 所有考试课(考查课)在考试前一周,各学院(部)要组织任课教师对学生考试(考查课)资格进行审查。学生缺课时数(公假和病假除外)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四分之一者(公假指有学生公假审批表,病假指有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因病休息诊断书);或不按时上交作业(作品)等相关考核材料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应交作业(作品)次数的四分之一者,取消期末考试(考查)资格。网络课程学习有刷课、代替上课(考试)等行为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考查)资格。
第十七条 对取消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成绩按“0”分记载,并在成绩登记表上按“取消”标记。实行学分制的学生该教学环节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八条 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出具医院证明,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核,体育俱乐部批准,报教务部备案后,体育俱乐部安排学生参加其他环节学习,并根据其学习及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经教务部批准缓考的学生,在成绩单备注中标注“缓考”;考试缺考的学生,在成绩单备注中标注“缺考”,只记载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以“0”分记载;考试作弊或违纪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在成绩单备注中标注“违纪”。
第二十条 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中某门课程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自行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课后并且参加考核者,不得放弃其成绩;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毕业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其中选课未学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对所修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填写《吉林动画学院成绩复查审批表》,向开课学院(部)申请复查,如确系成绩有误,审批通过后,教务部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更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考查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如考生住院、考生家中有重大变故等原因)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因病住院考生,凭区、县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家中有重大变故者凭变故者工作单位或家长证明,由考生本人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教学单位综合办公室留存,报教务部备案后按缓考处理,否则视为缺考。缓考时间与补考时间一致,缓考课程总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缓考手续不予补办。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经考核(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缺考学生除外),可以参加下学期学校统一组织的免费补考。第一至第七学期,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学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补考期间不能办理缓考手续。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只能重修。毕业前因成绩不及格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学生离校3个月内学校统一组织返校补考一次。
第二十四条 课程重修、缓考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补考课程考核合格后按60分(及格)记载。
第五章 试读、降(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一学期所选修课程(不含公共任选课)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学期本专业培养方案应修学分的50%者,给予试读处理,经本人申请可跟班试读或降级试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降级:
(1)第一次达到试读条件,但未申请跟班试读者;
(2)连续两次达到试读条件者;
(3)连续两学期所选修课程(不含公共任选课)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学年(年度)本专业培养方案应修学分50%者。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1.学生患身体、心理疾病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出国留学、从业、创业等原因须中途停学者;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报销按照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1.因身体、心理疾病或受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已恢复健康,并出具证明;
2.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年级,则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4.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5.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降级后又达到试读条件者;
(2)第三次达到试读条件者;
(3)因成绩不合格降级后再次达到跟班试读条件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8)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
(9)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吉林动画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七章 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经本人提出申请,理由充分,且转出、转入学校两校同意;
2.学生出具或学校收到转入学校接收函;
3.学校将相关材料上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
4.跨省转学者由吉林省教育厅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其他不符合条件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满四年,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尚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可申请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前未解除其留校察看恢复学籍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离校一年内符合如下情况,可换发毕业证书:
(1)通过参加返校补考取得所缺学分者;
(2)因毕业实习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工作满1年后持工作单位鉴定及本人总结到学生原所在学院,经学院和教务部审核成绩合格者;
(3)因毕业论文(创作、设计)评定成绩不合格,经重做和答辩成绩合格者(只能补做1次);
(4)因处分原因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内由本人申请,经学工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5)学生在校时间达到六年,在此年限内,仍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未完成学业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并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只发给进修或旁听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工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